最近台灣發生了件震撼社會的捷運隨機殺人事件,使得死刑的存廢話題再度被炒熱,由於這牽扯到法律、道德、社會觀感等等複雜層面,正反方的意見都各有支持者,每個人的心中也各有定見,一時之間難以用三言兩語道盡,在此不發表個人看法,而是從歷史尋找過去的經驗,提供給大家思考。

 

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是嫉惡如仇的,每當我們看到社會重大案件,即使自己不是當事人,但想到受害者的無辜遭遇、加害者的心狠手辣,沒有不咬牙切齒的,都希望盡快將兇手繩之以法,更何況若當自己受害時,那心中的冤屈、憤恨更是難以平復,會非常冀望司法能還給公道,因此自古以來,人們心中都有根深蒂固的「殺人償命」的觀念,人類到目前為止的歷史,死刑一直是存在的。

 

死刑是以法律授予政府用「合法」的手段剝奪加害者的生命,在所有刑罰中被視為最重、最嚴厲的,古時候為了達到震攝及威嚇效果,甚至是公開執行處決,而且都是以極端的痛楚施予罪犯,讓其在痛苦中死去,一方面希望讓受害者及家屬感到釋懷、一方面警惕不法之徒勿以身試法。。另外死刑還能消除大眾潛在的恐懼,因為大家都害怕兇手在外趴趴走,有再犯的可能,所以希望他趕快伏法,才不會讓自己成為下一個倒楣的受害者。

 

老子的《道德經》第七十四章有段很著名的文句:

「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懼之。若使民常畏死,而為奇者,吾得執而殺之,孰敢?常有司殺者殺。夫代司殺者殺,是謂代大匠斫,稀有不傷其手者矣。」

 

一般人都解釋為:人民不畏死時則勇於抗拒嚴刑竣法與暴政,但新的解釋如下:

「當為非作歹的人肆無忌憚、甚至連死都不怕時,再嚴厲的死刑也無法嚇阻犯罪;只有在大部分的人都安居樂業、謹守本份時,才會對死有所畏懼,這時縱然是偶爾執行死刑都有嚇阻作用,人們也不敢隨便犯法。

天地之間原本就有自然規律專司生殺大權,如果有人想替天行道去殺人,這就好比是想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木頭,很少有不砍傷自己手的。」

 

由於文言文的釋義各家不同,老子對於死刑的原意如何很難考據,但如以上述的解釋來大致推論,老子對死刑應該是執謹慎態度,認為死刑的存在及其效果,端視社會風氣與人心而定,當亂世時死刑的存在根本沒用、治世時死刑反而有效,這跟一般人「治亂世用重典」的觀點嚴重悖離,非常耐人尋味。

 

我們來看看歷史記載是否能驗證老子的觀點。

 

「慎刑」的唐代

史書上受人讚揚的唐代貞觀之治,是著名的盛世,當時對於刑律的制定採取「慎刑」的觀點,重視人道與尊重生命。唐太宗曾命房玄齡等著手編修舊制唐律,《資治通鑒》卷第194 記載:「玄齡等定律五百條,立刑名二十等,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,減流入徙者七十一條,凡削煩去蠹,變重為輕者,不可勝紀。」唐代將隋律中犯大辟(死刑)的罪行減了92個項目,死刑雖未全面廢除,但已大幅削減死刑條款,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明定減為絞和斬二種,廢除了前代殘酷的死刑執行方式。

 

「慎刑」觀念得到了唐代歷代皇帝的崇尚與踐行,《新唐書》記載,太宗貞觀四年,當時全國判處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;《舊唐書‧刑法志》也記載,玄宗開元二十五年,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。

 

唐代對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時都非常謹慎,且從嚴審議,首先是死刑的覆奏制度,《舊唐書‧刑法志》記載:「凡決死刑,雖令即殺,仍三覆奏……比來決囚,雖三覆奏,須臾之間,三奏便訖,都未得思,三奏何益?自今已後,宜二日中五覆奏,下諸州三覆奏……其五覆奏,以決前一日、二日覆奏,決日又三覆奏。惟犯惡逆者,一覆奏而已,著之於令。」執行死刑時必須經過繁瑣的覆奏程序,以時間換取空間,不致讓死刑在倉促間執行,而錯失任何翻案的可能性。

 

其次是設置了死刑案件平議制度,《舊唐書·刑法志》:「初,太宗以古者斷獄,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,乃詔大辟罪,中書、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議之。」死刑必須經過五品以上官員的層層議決,使審判得到了有效的監督,由於多方參與審案,而能集思廣益,才能及時糾正,並減少重判、錯判的機率。

 

唐代的慎刑,締造了貞觀與開元兩治世,百姓安居樂業下,社會上不公平的現象減少,心中就不會產生怨氣。生活安定的人不會為生存鋌而走險,心氣平和的人也不易走極端,因此社會的犯罪率降低,而犯死罪的人更是少之又少,死刑就無存廢問題,其存在只是警惕作用。

 

「嚴刑」的明代

明代是君主極權達巔峰的朝代,明太祖朱元璋對貪污深惡痛絕,因此以嚴刑打擊貪官污吏,《大明律》雖淵源於《唐律》,卻大幅增加內容,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,但罪重者更為加重。洪武三十年(1397年)還頒行《欽定律誥》,附於《大明律》後,共一百四十七條,均為死罪規定,用以補充及增加關於死罪的條款。

 

明代的死刑執行方式除了絞和斬之外,還沿用宋代殘酷的「凌遲」,並創造出了幾種酷刑:剝皮實草、廷杖、枷號、誅族等,其他《大明律》未規定的酷法濫刑也層出不窮。尤其以錦衣衛的詔獄為害最烈,其後又有東廠、西廠、內廠相繼設立,酷刑峻法,愈演愈烈。

 

明代雖規定流刑以上至死刑之重大案件的管轄、決斷權屬於中央,大獄重囚由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「三司會審」,最後報請皇帝決斷。但由於東廠、西廠和錦衣衛等特務機關直接參加和控制審判,皇帝獨攬司法權的情況更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。

 

《明史》記載:「刑法有創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東西廠、錦衣衛、鎮撫司獄是已。是數者,殺人至慘,而不麗於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極。舉朝野命,一聽之武夫、宦豎之手,良可嘆也。」明僖宗時魏忠賢當政,其義子田爾耕、許顯純典詔獄,被廠衛捉拿審訊之人必須出贖金減刑,若有不從就要受全刑。全刑者,曰械,曰鐐,曰棍,曰拶,曰夾棍。五毒備具,呼聲沸然,血肉潰爛,宛轉求死不得,受刑之人往往挺不過當晚,可見其殘酷及濫刑。

 

在如此的嚴刑峻法控制之下,明代的社會風氣與治安有更好嗎?答案顯然是否定的,明代官員鋌而走險、反而更加貪污,不但民不畏死、官更不畏死,犯罪刑案也層出不窮,可參閱明末著名的民間小說:「三言二拍」(馮夢龍的《喻世明言》、《警世通言》、《醒世恆言》;凌濛初的《初刻拍案驚奇》、《二刻拍案驚奇》),裡面就道盡明代社會種種光怪陸離、人性扭曲的社會怪現象。

 

當社會動盪、民不聊生時,百姓為了糊口求生存,此時的死刑再如何嚴厲與殘酷,都嚇阻不了犯罪,因為橫豎都是死,不如泯滅人性、大幹一票,還有一絲生存機會,被抓到再說,但這時候的社會風氣早已敗壞到極點,人心已險惡到不忍卒賭。

 

 

「治世輕刑罰民越治、亂世用重典民更亂」,社會治安的好壞取決於人心、教育、施政,而不在法律多完備或多嚴酷,一無所有的窮人根本不怕死,家財萬貫的有錢人才怕死,不知道執政者是否了悟其中道理?